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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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91號

原告 林兆啟

訴訟代理人 陳昭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西庚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曾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具狀陳報需追加「 許喻珊許美雲黃美玉黃美鳳高昆 之繼承人)」等4人為共同被告;嗣於109年4月30日具狀陳報撤回「被告 高文壽高文遠高靜儀高憶暄葉秀蓮高金亭石悅歛高佩嬨侯高笑林阿葉許哲豪黃河煌黃河泉黃河平許金樹黃河利張金蕾許蕙宇高籐州許熀墩許麗英 、應受告知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然原告於110年3月5日提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補正狀,並未將「許喻珊、許美雲、黃美玉、黃美鳳」列為被告,並於110年5月28日以更正後民事訴之聲明暨陳報狀表示追加被告許喻珊,並撤回許美雲、黃美玉、黃美鳳之訴訟。惟經本院多次裁定命原告補正本件當事人,仍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請確認本件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原共有人 高阿昌高劉難高水藤 之合法繼承人是否均已列為被告。

二、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正確適格之當事人、訴之聲明),並應按被告人數(含送達處所數量)提出繕本。如有追加之被告,請一併提出其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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