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記載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記載一張支票,經過本院93年度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4日屆滿,至今仍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振崑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1│ 鄭金實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93年10月30│60,300元│FA000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