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健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健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健富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卷7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17至35所示之罪,亦分經法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部分附表中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31日│102年12月中旬某日│103年1月3日││││││├────────┼──────────┴──────────┴──────────┤││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103年度偵字第580、769、1039、1318、2639號││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3、124、178、200、314、395、396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0、2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0、239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1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04號││備註│(編號1至33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6日│103年1月9日│100年12月8日││││││├────────┼──────────┴──────────┴──────────┤││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103年度偵字第580、769、1039、1318、2639號││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3、124、178、200、314、395、396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0、2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0、239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1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04號││備註│(編號1至33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7日│102年12月29日前2日│103年1月9日前2日││││內某時│內某時│├────────┼──────────┴──────────┴──────────┤││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103年度偵字第580、769、1039、1318、2639號││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3、124、178、200、314、395、396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0、2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0、239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1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04號││備註│(編號1至33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9日前2日│103年1月13日前2日│103年1月13日前2日│││內某時│內某時│內某時│├────────┼──────────┴──────────┴──────────┤││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103年度偵字第580、769、1039、1318、2639號││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3、124、178、200、314、395、396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0、2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0、239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1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04號││備註│(編號1至33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22日│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9日││││││├────────┼──────────┴──────────┴──────────┤││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103年度偵字第580、769、1039、1318、2639號││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3、124、178、200、314、395、396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0、2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4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0、239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1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04號││備註│(編號1至33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1年│││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16日│103年2月11日│103年2月14日││││││├────────┼──────────┼──────────┼──────────┤││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第580、769、1039、│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103年度偵字第4943、││年度案號│1318、2639號;103年│第3033號│5138號│││度毒偵字第123、124││103年度毒偵字第634│││、178、200、314、3││、641、777號│││95、396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0、│103年度易字第438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事實審││239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14日│104年1月28日│104年1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0、│103年度易字第438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決││239號││││├────┼──────────┼──────────┼──────────┤││判決│103年8月11日│104年2月26日│104年2月26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04號││備註│(編號1至33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8月││││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5月30日│103年5月30日│103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943、513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34、641、777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決││││├────┼────────────────────────────────┤││判決│104年2月26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04號││備註│(編號1至33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6月23日│103年4月10日│103年5月26日││││││├────────┼──────────┴──────────┼──────────┤││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103年度偵字第4943、5138號│臺南地檢103年度營偵││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34、641、777號│字第1964號│││││├───┬────┼─────────────────────┼──────────┤│││││││法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517││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30日│104年7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3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517││判決│││號││├────┼─────────────────────┼──────────┤││判決│104年2月26日│104年9月2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04號││備註│(編號1至33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25│26│27│├────────┼──────────┼──────────┼──────────┤││││││罪名│竊盜│偽證│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6月3日│102年12月17日│103年4月27日││││││├────────┼──────────┼──────────┼──────────┤││││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3年度營偵│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104年度偵字第3928、││年度案號│字第1964號│第8227號│408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法院│臺南地院│桃園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517│104年度審簡字第824│104年度易字第892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7月31日│104年12月15日│105年3月24日│├───┼────┼──────────┼──────────┼──────────┤││││││││法院│臺南地院│桃園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517│104年度審簡字第824│104年度易字第892號││判決││號│號│││├────┼──────────┼──────────┼──────────┤││判決│104年9月2日│105年1月11日│105年5月9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04號││備註│(編號1至33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28│29│3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27日│103年4月28日│103年5月5日││││││├────────┼──────────┴──────────┴──────────┤││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104年度偵字第3928、4084號││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4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92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9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04號││備註│(編號1至33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31│32│3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5日│103年5月9日│103年6月4日││││││├────────┼──────────┴──────────┴──────────┤││嘉義地檢││偵查(自訴)機關│104年度偵字第6988、6989、6990號││年度案號│104年度偵續字第114號│││105年度偵字第2804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76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04號││備註│(編號1至33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34│3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5月25日│103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49號│││年度案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朴簡字第2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9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朴簡字第299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28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08號│││備註│(編號34至35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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