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立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立忠犯詐欺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立忠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重傷害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3份,以及本院105年度撤緩字第
235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104.10.12│新北地院│105.05.23│同左│105.06.28││││1月2月││105年度│││││││││審簡字第│││││││││815號││││├─┼──┼────┼─────┼────┼─────┼────┼─────┤│2│詐欺│有期徒刑│104.07.14│中高分院│105.09.14│同左│105.10.11││││1年2月│∣│105年度││││││││104.07.15│上訴字第│││││││││1074號││││├─┼──┼────┼─────┼────┼─────┼────┼─────┤│3│重傷│有期徒刑│105.02.07│臺中地院│106.07.26│同左│106.08.21│││害│3年6月││105年度│││││││││訴字第1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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