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94號聲請人 張孟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264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德信綜合證券股│80ND000000-0│普通股│1│1000│││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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