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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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周志揚附表:
┌──────────────────────────────────────────────────┐│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1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30235││1│97│││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33902││1│397│││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218│││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91│││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140│││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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