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26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34年2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①民國94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1,74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點51計算,借款期限自民國94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24年2月23日止,②於民國94年3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民國101年3月3日止,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點99計算,①②借款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①民國96年3月22日②民國96年5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656,403元②277,50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借款暨擔保透支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債務人繳款明細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96年度拍字第9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704│建│0│66│08│10000分之25│└──┴───┴────┴───┴──┴─┴──┴──┴────┴──────┘┌───────────────────────────────────────────────┐│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92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三│││││││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台│位││├──┼─┼──────┼────┼────┼─┼─┼─┼─┼─┼─┼─┼──┼─┼─┼─┼──┤│001│50│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6層樓房│71││││││71│鋼筋│9.│1.│平│全部│││35│正強街301號│康市永康│鋼筋混凝│.3││││││.3│混凝│60│65│方│││││之50│段704地│土造│1││││││1│土造│││公││││││號││││││││││││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永康段5051、52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5、10000分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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