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甲○○
3號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國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中縣政府於民國82年5月10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4年
6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5冊第38頁第55
5號)。因修正捐助章程,乃遵照台中縣政府社教字000000
000號函示,提請第4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修訂捐助章程第
8條、第16條,爰檢具⑴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⑵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⑶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各1份、⑷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⑸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為此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條文所示,核與維持財團之目的無違,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