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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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英傑於民國9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93年0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27日止累計124,909元正未給付,其中52,748元為本金;72,07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英傑│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52748││1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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