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00號原告 賴廷熾 訴訟代理人 賴冠余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張治祥 複代理人 蔡培元 被告 謝豪義
葉輔政 李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