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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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298號原告 黎氏明翠 被告 秦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02年12月13日以書狀表示撤回本件起訴,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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