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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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恩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恩章自民國102年12月17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謝恩章自民國
102年11月20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謝恩章前因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自10
2年12月17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丙字第3588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謝恩章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