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
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最高法院亦著有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9號被告 顏明陽 違反森林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辯論終結,此有該案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公訴人對被告黃文明所為之追加起訴,係於同年12月16日始繫屬本院,亦有本院收文戳記附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月10日苗檢宏黃102偵緝165字第26810號函在卷可考。是公訴人顯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對與該案相牽連之本案(數人共犯數罪)為追加起訴,則依上開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