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東展 上列上訴人與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2年度勞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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