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上列聲請人因與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鄭純惠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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