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二號聲請人鉅宇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長儀 聲請人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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