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明人 黃虹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九月七日第三審判決(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黃虹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請求給予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之機會,殊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梁宏哲法官王復生法官胡文傑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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