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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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180號
原   告 癸○
            36號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庚○○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壬○
被   告 甲○○
兼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住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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