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6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6日向原告申辦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30萬元,可動用額度15萬元之「國民現金」貸款,詎被告
自95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按月付款,共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
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綜合約定書之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公示送達費用90元由被告負擔
合    計   1,090元 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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