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勞小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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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斗勞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斗勞小調字第1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10日下午2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記官 顏督訓
  調解委員 乙○○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11月17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陸仟玖
  佰肆拾捌元整。
二、聲請人應於上開日期前往相對人公司辦理交接。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督訓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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