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8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張逢進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張貴生
張銘仁
張景順
張文生
張福全
張清波
被 告 張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22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祭祀公業張逢進之法定代
理人應增列張貴生、張銘仁、張景順、張文生、張福全及張清波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祭祀公業張逢進之法定代理人經查有張明輝、張貴生
、張銘仁、張景順、張文生、張福全及張清波共7人,惟本
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