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8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張逢進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張貴生
       張銘仁
       張景順
       張文生
       張福全
       張清波
被   告  張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22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祭祀公業張逢進之法定代
理人應增列張貴生、張銘仁、張景順、張文生、張福全及張清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祭祀公業張逢進之法定代理人經查有張明輝、張貴生
、張銘仁、張景順、張文生、張福全及張清波共7人,惟本
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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