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小字第82號
原 告 李昭杰
被 告 呂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