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8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鳳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美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
定業於106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祖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