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相 對 人  張義男
      顏 和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顏和南於民國(下同
)90年12月5日在相對人張義男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231、231-1、234、235、236-1、236-2、237、23
9-7、241-7、243、243-1、271、271-1、272、275
、281-1地號土地,所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以保全聲請人對相對人張
義男之債權。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
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之存否,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故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
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2項,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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