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23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詹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修益 、廣和坐月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廣和坐月子生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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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提出被告廣和坐月子生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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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
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