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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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淑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木火間 因106年度北簡字第1340號請求
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7,520元(計算式:38,610+78,910=117,5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