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淑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木火間 因106年度北簡字第1340號請求
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7,520元(計算式:38,610+78,910=117,5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