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司調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頂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梅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群瑋 等間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要
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陳群瑋等間就返還保證金事件進行
調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18日函命聲請人於
文到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等,而該函文業於108年10月28日送達予聲
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詎聲請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程式已有不備,復可認為係因當事人狀況而有
不能調解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