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瑞彬
       李瑞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道德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萬元(40×4500=1800
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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