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劉慶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
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自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處輾轉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為通
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轉讓之情事,已委託聚信法律事務所函知
相對人,惟因相對人之遷移不明,以致上開函件遭退回而無
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就上開函件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
謄本、退回信封等件為證,其退回信封記載「遷移」等語,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