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小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姝妤
張嘉蓉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鄭士永
第 三 人 陳鈴鈴 (原名: 陳柏茵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