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23號
原   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國立嘉義大學
法定代理人  邱義源 校長
被   告  張雯峰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嘉義大學、張雯峰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4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6年4月1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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