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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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張昆山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大成台灣法律事務所等間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更正原委託書全權處理事項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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