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光德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黃柏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新竹分行111年9月5日132萬8552元JE563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