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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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祥增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3上列被告曹祥增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查被告曹祥增為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規定,於被告曹祥增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梁凱富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