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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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98年3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31120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1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0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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