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訴人 陳勻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淑綿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0,30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