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13號上訴人 陳勻熏 (原名 陳春菊 )被上訴人 楊淑綿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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