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8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276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楊文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楊文明為圖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應 謝易余 (未據起訴)之邀,自民國99年4月起擔任務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務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渠二人知悉務合公司並無按期繳納租金之真意,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楊文明於100年10月6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2樓之2務合公司辦公室向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新公司)業務員 林錦源 佯稱:因公司營運所需,欲以務合公司名義租賃車輛以作為代步使用云云,並當場與林錦源簽訂租賃期間分別自100年10月7日起至102年10月6日止、102年10月7日起至10
4年10月6日止、每月租金均為8萬4,300元之租賃契約2紙,再於同年月7日下午5時許,由楊文明在臺北市○○區○○街○○○號交付附表所示支票予和新公司業務林錦源以供按月支付租金及擔保之用,致和新公司誤認楊文明確有租車及繳付租金之意,而當場將和新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交由楊文明駛離,楊文明隨即於100年10月20日將該車輛讓渡予 胡震宇 。嗣楊文明所交付之附表編號四支票因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而遭退票,經和新公司派人前往上開務合公司營業處所,發現已人去樓空,始悉受騙。
二、案經和新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文明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
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
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文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55頁反面、第60頁反面),核與證人 高鴻鵬 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字卷第18至22、56至57頁),並有附表編號四至十九之支票影本、租賃期間為100年10月7日起至102年10月6日止、102年10月7日起至104年10月6日止之租賃契約影本2紙、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租金收入解款明細、和新集團退票通知、租賃啟租交車確認單、務合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讓渡證書、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臺灣銀行平鎮分行101年11月19日平鎮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務合公司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發票查詢及退票理由單等資料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25至41、59頁、偵緝字卷第57、64至68頁),堪認被告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
楊文明與謝易余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盛年,不思以正途營生,竟偽稱公司有租賃
車輛需要而以締約及交付支票等方式而為詐騙,除造成被害人財產之損害,亦危害交易安全及秩序,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利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得上訴(10日內)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票號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付款人│備註││號│││(新臺幣)││││││││││││├─┼─────┼────┼──────┼───────┼────┼────────────┤│一│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0年10月12日│臺灣銀行│已兌現││││有限公司│││平鎮分行││├─┼─────┼────┼──────┼───────┼────┼────────────┤│二│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0年11月12日│臺灣銀行│已兌現││││有限公司│││平鎮分行││├─┼─────┼────┼──────┼───────┼────┼────────────┤│三│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0年12月12日│臺灣銀行│已兌現││││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四│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1年1月12日│臺灣銀行│101年1月12日提示支票,││││有限公司│││平鎮分行│惟因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而退票。│├─┼─────┼────┼──────┼───────┼────┼────────────┤│五│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1年2月12日│臺灣銀行│││││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六│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1年3月12日│臺灣銀行│││││有限公司│││平鎮分行││├─┼─────┼────┼──────┼───────┼────┼────────────┤│七│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1年4月12日│臺灣銀行│││││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八│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1年5月12日│臺灣銀行│││││有限公司│││平鎮分行││├─┼─────┼────┼──────┼───────┼────┼────────────┤│九│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1年6月12日│臺灣銀行│││││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十│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1年7月12日│臺灣銀行│││││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十│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1年8月12日│臺灣銀行│││一││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十│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1年9月12日│臺灣銀行│││二││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十│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1年10月12日│臺灣銀行│││三││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十│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1年11月12日│臺灣銀行│││四││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十│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1年12月12日│臺灣銀行│││五││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十│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2年1月12日│臺灣銀行│││六││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十│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2年2月12日│臺灣銀行│││七││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十│AG0000000│務合實業│8萬4,300元│102年3月12日│臺灣銀行│││八││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十│AG0000000│務合實業│252萬9,000│102年4月12日│臺灣銀行│││九││有限公司│元││平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