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35號上訴人 于善泳 被上訴人 劉双文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景順 (原名 劉清輝
陳淑娟 被告 陳宇灃 兼法定代理 利綵玲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5,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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