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余雅瀞 被告 雍淑琦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