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DUCLANH(中文姓名:阮德良;越南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指定辯護人 林志揚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DUCLANH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NGUYENDUCLANH(中文姓名:阮德良;越南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殺人罪之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113年3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3年5月14日訊問被告,因被告坦認本件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所涉殺人罪為法定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日後獲致有罪判決之刑期恐非輕,而依一般社會通念,受判決之刑度輕重,顯與逃亡之可能性成正相關,足認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又被告為越南籍人士,且於本件事發後隨即逃離現場(警卷第7頁),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如將被告釋放,則被告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再被告涉嫌持刀行兇殺人,犯罪所生危害非輕,考量被告當庭表示對於延長羈押無意見,辯護人請求依法處理等情,此有本院113年5月14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被告所涉犯罪之巨大危害性及維護國家刑罰權執行之公益,並依比例原則審酌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侵害與難以羈押外其他處分替代羈押,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審理之進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
三、從而,被告仍同時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被告應自113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姚億燦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