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六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駁回其合併審判聲請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就相牽連之案件合併審判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聲請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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