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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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康哲彰 上列聲請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1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 郭香玉 (下稱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9號),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判決確定,按上說明,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既經裁判並已脫離本院繫屬,關於本件聲請,本院即無准否權限,應由聲請人康哲彰(下稱聲請人)另行依法處理。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家妮附件: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