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 葉菁菁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被告 王善美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 律師
林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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