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珏萍指定辯護人郭蔧萱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361、362號、111年度偵字第6066、6207、6566、699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86、3458、8339、9036、10384、12255、12971、1468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3、10512、15564、25442號、113年度偵字第2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珏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瑾雯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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