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陳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旭明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