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彥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3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73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彥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姿樺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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