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F受刑人甲○○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有││臺││││││││││用│期││中│6│臺│易0││臺│易0││3││二│徒│86│地│偵4│中│2│44│中│2│56│執4││級│刑││檢│8│地│緝1││地│緝1││繩2││毒│捌││署│5│院│││院│││4││品│月│││││││││││├──┼──┼────┼──┼─────┼─┼───┼────┼─┼───┼────┼───┤││有捌││臺│6│臺││││││0││搶│期月││中│9│中│上7││最│台8││6││奪│徒│9│地│偵5│高│更7│3│高│4││執0││罪│刑││檢│2│分│一1││法│上8││繩0│││壹││署│2│院│││院│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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