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安慈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曾有婚姻及生養子女?聲請人之父母是否仍健在?聲請人原設籍於 陳霈霖 戶內,請說明陳霈霖、陳清琴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是否曾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請提供相關戶籍資料及裁定書。
二、聲請人是否迄今仍居住在康復之家內?聲請人居住於此是否須支付費用?如何支付?康復之家是否有提供餐食?
三、聲請人每月支出手機費新臺幣500元之必要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慧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