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21號
原   告 長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泰誠
代 理 人  劉崇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陳國斌 發支付命
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6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
   填具計算書及檢附證物),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
   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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